查看原文
其他

王迁: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都构成复制吗?| 前沿

熊超成摘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03-20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摘编自王迁:《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载《法学》2020年第4期。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
【作者简介】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2946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某种造型被认定为平面美术作品之后,该造型的类型与平面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如何,特别是其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是否构成复制?这一重要问题长期被忽视,司法实务中常采取“美术作品-图形作品”两分法,认为只要未经许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造型进行立体再现,均属于复制,构成侵权。这一思路不可取,它导致了对平面美术作品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甚至不合常理的结论。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一文中,尝试对平面美术作品的“造型”进行分类,并提出“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以从理论上明晰平面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一、“造型”的类型与保护范围的差异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八项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平面“造型”千姿百态,无论写实与否,只要符合独创性和艺术性要求,都可以构成平面美术作品而不必区分类型。但是,在判断某种未经许可利用平面美术作品,特别是从平面到立体再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造型”类型的作用不可忽视,其对确定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比如,未经许可根据板凳的油画制造相同造型的板凳,并不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不可能侵害该平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未经许可根据怪兽漫画制造相同造型的玩具,则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可能侵害该平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因为对于板凳油画,画家并没有设计和制造板凳本身,而是独创了以板凳为描绘对象的艺术表达,也就是具有个性特征的板凳图形。即使画家设计制造了板凳,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可能就该板凳获得专利保护,但只要板凳自身的实物造型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他仍然只能就自己独创的板凳图形获得著作权保护,而不能就“独创”的实物板凳造型获得著作权保护。与之相对,漫画家所独创的不仅仅是在纸张上通过线条、色彩、阴影、比例和角度等要素处理形成的具体图形,还有被描绘的动漫形象。怪兽漫画中怪兽造型只要是独创的,作为一种纯艺术表达,无论采取平面还是立体的形式,都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此时,根据漫画(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立体玩具的行为就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二、“形象”与“图形”的区分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既然平面美术作品中造型的类型与平面美术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存在密切关系,那造型类型的划分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就是一种既符合著作权法原理,又简单易行的对“造型”进行分类并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方法。
首先,假定争议造型并不是最先以平面图形(平面美术作品)作为其表达方式,而是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存在,也即暂不考虑该造型事实上是否最先以平面图形表现。其次,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如雕刻、雕塑等)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依据上一环节的评判结果认定争议造型的类型并确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如果该立体造型被认定为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立体美术作品,则对该造型的保护不受表现形式的限制,根据平面图形制作表现相同造型的立体物,必然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反之,对该造型的保护则受到表现形式的限制,根据平面图形制作表现相同造型的立体物,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前一种造型无论采用平面还是立体的表现形式,都属于同一美术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妨将这种造型称为“形象”。“形象”具有独立性,并不完全依赖于描绘与展现该“形象”时对线条、色彩、阴影、比例和角度等要素的选择和判断,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独立于描绘与展现它的具体形式,动漫“形象”即为典型。而对后一种造型而言,只有其平面表现形式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其立体表现形式并不属于作品,不妨将这种造型称为“图形”。著作权法对“图形”的保护与对线条、色彩、阴影、比例和角度等要素的选择和判断具有高度关联性,受保护的对象仅仅是具体的“图形”,板凳油画即为典型。


三、“形象”与“图形”的区分对图形作品的适用性



“形象”和“图形”的区分,对于平面美术作品之外的平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在内的图形作品)同样适用,而且为解决涉及图形作品的复杂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一般认为,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和生产工业品不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为该行为只能实现图纸蕴含的实用功能,而不能再现艺术美感。但有一些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也运用了美学技法与美化手法,使图纸在体现设计方案和科学之美的同时具有一定艺术美感。这就为保护范围的确定甚至是作品类型的划分带来了困难。
若采用前文对“形象”与“图形”的区分以及“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就会大为降低。关键在于确定其中被描绘的是“形象”还是“图形”。假定某争议图纸所描绘的造型首先以立体形式出现,只要该立体造型能够被认定为任何一类作品,即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都能说明存在受保护的“形象”。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第四类作品,二者具有共性,都属于艺术造型,且以立体物形式表现,受保护的必定是“形象”;模型作品则是以物体的形状和结构为样本进行改动和扩张处理产生的立体造型,本质上仍然属于“形象”。判断立体造型(以实物体现)是否属于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相较于判断平面设计图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艺术美感,显然更为直观和简便。


另外,对于为建筑工程、建筑建造物或制造产品而设计,且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形象”,以平面形式进行的描绘可以同时构成“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平面形式。例如,同时描绘建筑内部构造与外观造型的建筑设计图,如果与之对应的建筑物属于建筑作品,则该设计图同时属于表现“图形”的图形作品与反映建筑“形象”的建筑作品的平面形式。此时,设计图就具有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或建筑作品的双重属性,根据设计图建造建筑的行为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费时费力讨论该设计图究竟属于图形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并无意义。


四、结论


      只有先确定作为平面美术作品表达的“造型”属于“形象”还是“图形”,才能准确地界定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并认定是否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受保护的“形象”可以以平面或立体的形式存在,其平面形式和立体形式之间的相互转换构成复制,因此对“形象”可以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图形”受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平面形式,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为区分“形象”和“图形”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方法。这一方法不仅可适用于平面美术作品,也可适用于图形作品,并以此识别具有双重作品属性的图形作品。

 

推荐阅读

王迁:“音乐喷泉”应当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吗?| 前沿
王迁:著作权法限制音乐专有许可的正当性 | 前沿

近期好文

刘胜军:新经济下的双层股权结构 | 前沿
冉克平:配偶出轨,能否向第三者索赔?| 前沿

责任编辑:熊超成、庹凤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