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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都构成复制吗?|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某种造型被认定为平面美术作品之后,该造型的类型与平面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如何,特别是其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是否构成复制?这一重要问题长期被忽视,司法实务中常采取“美术作品-图形作品”两分法,认为只要未经许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造型进行立体再现,均属于复制,构成侵权。这一思路不可取,它导致了对平面美术作品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甚至不合常理的结论。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在《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一文中,尝试对平面美术作品的“造型”进行分类,并提出“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以从理论上明晰平面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一、“造型”的类型与保护范围的差异
比如,未经许可根据板凳的油画制造相同造型的板凳,并不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不可能侵害该平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未经许可根据怪兽漫画制造相同造型的玩具,则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可能侵害该平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二、“形象”与“图形”的区分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首先,假定争议造型并不是最先以平面图形(平面美术作品)作为其表达方式,而是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存在,也即暂不考虑该造型事实上是否最先以平面图形表现。其次,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如雕刻、雕塑等)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依据上一环节的评判结果认定争议造型的类型并确定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如果该立体造型被认定为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立体美术作品,则对该造型的保护不受表现形式的限制,根据平面图形制作表现相同造型的立体物,必然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反之,对该造型的保护则受到表现形式的限制,根据平面图形制作表现相同造型的立体物,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三、“形象”与“图形”的区分对图形作品的适用性
“形象”和“图形”的区分,对于平面美术作品之外的平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在内的图形作品)同样适用,而且为解决涉及图形作品的复杂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一般认为,根据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和生产工业品不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为该行为只能实现图纸蕴含的实用功能,而不能再现艺术美感。但有一些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也运用了美学技法与美化手法,使图纸在体现设计方案和科学之美的同时具有一定艺术美感。这就为保护范围的确定甚至是作品类型的划分带来了困难。
若采用前文对“形象”与“图形”的区分以及“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就会大为降低。关键在于确定其中被描绘的是“形象”还是“图形”。假定某争议图纸所描绘的造型首先以立体形式出现,只要该立体造型能够被认定为任何一类作品,即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都能说明存在受保护的“形象”。其中,“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第四类作品,二者具有共性,都属于艺术造型,且以立体物形式表现,受保护的必定是“形象”;模型作品则是以物体的形状和结构为样本进行改动和扩张处理产生的立体造型,本质上仍然属于“形象”。判断立体造型(以实物体现)是否属于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相较于判断平面设计图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艺术美感,显然更为直观和简便。
只有先确定作为平面美术作品表达的“造型”属于“形象”还是“图形”,才能准确地界定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并认定是否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受保护的“形象”可以以平面或立体的形式存在,其平面形式和立体形式之间的相互转换构成复制,因此对“形象”可以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图形”受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平面形式,不存在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为区分“形象”和“图形”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方法。这一方法不仅可适用于平面美术作品,也可适用于图形作品,并以此识别具有双重作品属性的图形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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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超成、庹凤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